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本法律已于2023年7月1日被卫生福利部卫授疾字第1120100886号公告确定已自动失效。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109 年 2 月 25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2 月 25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212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施行期间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 12~16 条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间届满,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之
中华民国 109 年 4 月 21 日 增订第9之1条
修正第11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4 月 2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42411号令修正公布第 11 条条文;增订第 9-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1, 19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31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351号令修正公布第 11、19 条条文;施行期间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施行期间届满,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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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大典 阅文言维基大典文:二零一九冠状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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