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李天德的收押结论撤销裁定书
← | 四川雅安李天德反革命改无罪裁定书 |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84)法刑申字第83号 1984年8月7日 |
申诉人:李天德,男,现年四十四岁,汉族,四川省蒙县人,现在雅安矿山机器厂工作。
申诉人李天德于一九六七年被石棉县人民法院(67)法刑字第12号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刑六年。一九ヒ六年芦山县人民法院法刑(75)字第67号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刑20年。经本院复查审理法刑(79)字第11号裁定撤销石棉县、芦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李天德无罪。但在裁定中写有“李天德为反革命分子,剥夺了政治权利,私投剧本,违反监规”和“对党的方针政策有曲解,是有政治错误”的结论不当,应予纠正。特此裁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七日
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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