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芦山县李天德的反革命判决书

芦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75)字第67号

1975年8月19日
四川雅安李天德反革命改无罪裁定书

公诉机关:芦山县公安局

被告人:李天德,别名李笑天,男,现年38岁,家庭出身富农,本人系反革命分子,四川省荣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1958年因参加反革命右派集团被判刑5年,1966年因编写反动剧本被判刑6年,1972年10月刑满留场就业,1975年8月19日因反革命案被逮捕,现在押。李犯天德因反革命一案,经公安机关侦审终结起诉我院,现经审理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1958年李犯在重庆大学因参加反革命右派集团,猖狂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活动,被判刑5年,1966年在新康石棉矿就业期间,又编写反动剧本,恶毒攻击三面红旗和我党历次政治运动,被判刑6年。刑满后拒不认罪,继续坚持反动立场,1975年6月17日李犯以请假回家探亲为名,流串成都、自贡等地,在旅馆、公国书写近万字的反草命文章“献国策”,内容极端反动,十分恶毒地指名攻击、污蔑我伟大领袖、攻击革命导师,疯狂地全面地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叛徒、内奸、工威刘少奇和叛徒卖国贼林彪及反党分子彭德怀和社会上的反、坏分子,右派分子鸣冤叫屈,进行翻案。李犯还党敢于1975年8月13日流军到我们祖国首都北京,明目张胆地将书写的反革命文章“献国策”递交中共中央接待站,反革命气焰十分霭张。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茜,李犯亦供认不讳。

我院为李犯天德经我政府两次判刑教有改造,仍不悔改,继续坚持反革命立场,在刑满就业后,又书写反革命文章“献国策”,公然流窜到首都北京,明目张胆地疯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实属屡教不改、罪恶严重的反革命分子。为了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本应依法从严惩办,但鉴于李犯在扣捕入狱后尚能坦白认罪,故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特依法从宽判处李犯天德有期徒刑贰拾年。

(刑期从1975年8月19日起至199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出上诉状及附本,上诉于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75年8月19日

芦山县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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