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南京禄口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南京禄口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117号 1992年9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南京禄口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1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南京(禄口)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苏政发〔199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南京禄口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南京市江宁县禄口镇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E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七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十一亿七千二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安排三亿五千万元,由你省包干使用,其余部分均由你省筹措解决(争取部分利用英国政府贷款,具体贷款金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国外贷款本息由你省负责偿还)。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单位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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