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87〕157号 1987年9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87〕1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国家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要求对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民航设施在机场外选址建设,自成体系。
二、关于起降机型等具体问题,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飞行航线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