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函〔1995〕61号
1995年6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上海

浦东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函〔199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对上海浦东开发开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后下发了有关文件,对浦东的开发开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发挥了重大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基本政策不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些具体作法和措施要做适当调整的指示精神,现对“九五”期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税收政策

(一)“九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按全国统一的财税体制运行,不再实行新增收入全留政策。中央财政以设立浦东发展基金的方式支持浦东建设。具体办法是,1996年至2000年,按目前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以1993年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为基数,浦东新区每年“两税”收入增幅在15%(含15%)以内的,新增收入中按规定应上划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全部进入浦东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拨给上海市财政局,作为中央投资专门用于国家批准的浦东新区重点建设项目。为保证中央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每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幅超过15%部分,50%进入浦东发展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拨给上海的浦东发展基金不计入中央财政对上海的税收返还基数。

(二)“八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给浦东新区的3亿元拨款,“九五”期间继续执行。

(三)浦东新区企业生产自用的进口物资、设备等,从1995年起可比照经济特区的政策实行免税额度管理。具体按国发〔1994〕64号和国函〔1995〕52号文件办理。

二、关于外贸管理和保税区管理问题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生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子公司,授权上海市审批。

(二)在浦东新区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试办3―4家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请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三)海关要进一步完善对外高桥保税区的监管办法,简化手续。外高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进入非保税地区,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保税区的管理,严厉打击走私。

三、关于金融政策

(一)“八五”期间每年为浦东新区安排的1亿美元国外商业贷款,2亿美元中国银行外汇贷款,“九五”期间均改由国家专业银行提供。外汇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所需外汇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专业银行落实。贷款原则是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不能串换人民币。

(二)“八五”期间每年为浦东新区安排的3亿元技改贷款,4亿元开发贷款,在“九五”期间继续予以安排。

(三)“八五”期间浦东新区建设每年发行5亿元企业债券,“九五”期间继续予以安排。如届时不具备发行条件,可改为使用银行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增加贷款规模。

(四)“九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为浦东新区建设安排的人民币贷款,列入上海信贷计划并单独注明。在信贷计划内,允许对设在浦东新区的国家专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五)“八五”期间为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每年发行1亿元人民币A股,1亿美元B股,“九五”期间可继续按此安排。届时能否实际发行以及具体发行数量,根据股票市场的情况决定。

(六)根据“九五”期间上海市偿债情况,经国家计委专项批准,每年对上海可适当安排借用一部分国外商业贷款,用于借新还旧。

(七)同意上海设立城市合作银行,并在浦东新区设立分行。浦东新区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财务公司。

(八)在适当的时候,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个别外资银行进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

关于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浦西和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以及在浦东新区再设立若干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机构问题,在具备条件以后,可按规定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四、关于浦东新区建设项目问题

“九五”期间浦东新区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上海市按审批程序报批,纳入国家“九五”重点建设和技改计划。国家可对此安排使用一部分国外优惠贷款或商业贷款。国内资金由上海市落实。

“九五”期间,浦东开发开放要继续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针,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投产一片,既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