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168号
2024年1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33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16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推动大宗商品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有效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全面提升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完善配套政策,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分步骤分阶段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好指导支持,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指导服务,推动《方案》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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