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金山县设立金山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金山县设立金山区的批复
国函〔1997〕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4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金山县设立金山区的请示》(沪府〔1996〕39号)收悉。同意撤销金山县,设立金山区,以原金山县的行政区域为金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金山卫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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