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恢复思茅县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恢复思茅县
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81年5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十一号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六日请示报告悉。同意恢复思茅县。以合并于普洱县的原思茅县的思茅镇和云仙、震东、南屏、竹林、翠云、大寨六个公社,为思茅县的行政区域,县级机关驻思茅镇。思茅县由思茅地区行署领导。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