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哲里木盟设立地级通辽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哲里木盟设立地级通辽市的批复 国函〔199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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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我区哲里木盟撤盟改设通辽市的请示》(内政发〔1997〕14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哲里木盟和县级通辽市,设立地级通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科尔沁区。
二、通辽市设立科尔沁区,以原县级通辽市的行政区域为科尔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科尔沁大街102号。
三、通辽市辖原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开鲁县和新设的科尔沁区。原哲里木盟的霍林郭勒市(县级)由自治区直辖。
通辽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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