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涪陵地区设立地级涪陵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涪陵地区设立地级涪陵市的批复
国函〔1995〕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涪陵地区设立涪陵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4〕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涪陵地区、涪陵市,设立地级涪陵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枳城区。

二、涪陵市新设枳城区和李渡区。

枳城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敦仁、崇义、荔枝、江东4个街道办事处,黄旗、龙桥、白涛、焦石、珍溪、清溪、南沱、百胜8个镇,山窝、罗云、卷洞、丛林、仁义、中峰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东路。

李渡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李渡、蔺市、马武、新妙、龙潭、青羊、石沱、堡子、镇安、义和、致韩11个镇,明家、增福、两汇、石龙、同乐、酒店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李渡镇。

三、涪陵市辖原涪陵地区的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和新设立的枳城区、李渡区。原涪陵地区的南川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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