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6〕75号
2016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年/第14号
[1]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温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温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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