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3号 1993年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
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阳江港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2〕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进出港航线事宜,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