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4〕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6月28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请示》(桂政报〔1994〕34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钦州地区和县级钦州市,设立地级钦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兴路。
二、钦州市新设钦南区和钦北区。
钦南区辖钦州、沙埠、康熙岭、尖山、久隆、黄屋屯、那彭、那思、那丽、东场、犀牛脚、大番坡、龙门港1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钦州镇;
钦北区辖新棠、板城、小董、大垌、长滩、那蒙、大寺、贵台、大直、青塘、平吉11个镇和那香乡,区人民政府驻钦州湾大道。
三、钦州市辖原钦州地区的浦北县、灵山县和新设立的钦南区、钦北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