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7号
2022年4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1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09.9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南至S112省道,西至昌吉市滨湖镇,北至昌吉市滨湖镇、五家渠市。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8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G312国道,南至昌吉市北外环路,西至昌吉市建设路,北至昌吉市北绕城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干旱荒漠绿洲农业为主题,以棉花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棉花科技创新高地、全国绿洲农业科技引领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样板区、“一带一路”农业开放发展试验区,在棉花全产业链科技创新、农业生物育种、绿洲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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