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0〕51号 1990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0〕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放阿拉山口口岸的请示》(新政发〔199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阿拉山口口岸。
二、同意在阿拉山口口岸设置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总编制三百七十人,其中边防一百八十人、海关一百四十人、动植检三十人、商检二十人。卫检和口岸委属地方机构,其人员
编制由地方解决。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中央直属检查检验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投资,由国家安排一千五百万元,从今年起,分三年安排,每年五百万元,包干使用;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
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地方机构的基建投资由地方自行解决。
四、阿拉山口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