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7号 1993年5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2〕141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孙吴口岸需增加编制的补充请示》(黑政发〔199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呼玛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明水期利用船舶运输,冰封期利用汽车运输。
二、检查检验机构开办费和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负责;各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开放呼玛口岸,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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