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陆上石油对外合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陆上石油对外合作的批复
国函〔1993〕8号
1993年1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陆上石油

对外合作的批复

国函〔1993〕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陆上石油对外合作的请示》(〔92〕中油办字第5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扩大陆上石油对外合作的地区和区块

同意这次扩大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分两种类型进行。第一类是有找油前景、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地区,由我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风险勘探与合作开发。第二类是属于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的区块,由我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原油采收率。

二、扩大陆上石油对外合作的政策

(一)陆上石油对外合作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少数区块需要特殊勘探开发技术,也可进行双边谈判签约。具体合同模式可参照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办法,即:风险勘探投资由外商承担,发现油田后双方合作开发,产品按合同规定分成;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的合作,先进行试验,由外商单方承担或中外双方共担风险,投入工业化开采后,增产部分的原油由双方按合同规定分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要尽快将《对外合作勘探开发陆上石油标准合同》和《对外合作提高油田采收率标准合同》报送经贸部审定。

(二)关于陆上石油对外合作进出口物资管理和征免税问题,财政部、海关总署要参照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办法,制定陆上石油对外合作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的规定。

(三)陆上石油对外合作的地区、面积,可分几轮对外招标。每轮对外招标的区块、区块划分和招标安排,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工作,继续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负责,一个“窗口”对外,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要对外联系。

(五)按照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惯例,在签订的合同区内不允许其他作业者进行石油作业。为了保证对外合作顺利进行,在对外合同签字后,该区内原中方勘查持证单位要办理变更登记。

(六)为了使我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有法可依,保证对外合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法制局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能源部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暂行条例》,争取早日公布。

(七)关于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地区可能涉及的军事设施问题,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招标前与总参谋部具体协商解决。

陆上石油在坚持以我为主进行勘探开发的同时,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的地区,吸引国外资金,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我国石油工业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石油生产建设步伐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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