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函〔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4月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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