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保定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保定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函〔1994〕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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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改革保定地市并存体制建立保定市的请示》(冀政〔1994〕105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保定地区和保定市合并,组建新的地级保定市。
二、新设立的地级保定市辖原保定地区的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容城县、涞源县、望都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和保定市的满城县、清苑县及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原保定地区的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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