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国函〔2001〕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2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