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12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请示》(鄂政文〔1997〕1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咸安区。

二、咸宁市设立咸安区,以原县级咸宁市的行政区域为咸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淦河大道。

三、咸宁市辖原咸宁地区的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和新设立的咸安区。原咸宁地区的赤壁市由省直辖。

咸宁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