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娄底地区设立地级娄底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娄底地区设立地级娄底市的批复
国函〔199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娄底地区设立娄底地级市的请示》(湘政〔1996〕1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娄底地区和县级娄底市,设立地级娄底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娄星区。

二、娄底市设立娄星区,以原县级娄底市的行政区域为娄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青中街。

三、娄底市辖原娄底地区的双峰县、新化县和新设立的娄垦区。原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涟源市由省直辖。

娄底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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