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5〕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8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