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99号
2003年9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请示》(内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正处级),隶属呼和浩特海关。

  二、核定鄂尔多斯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鄂尔多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