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长安县设立西安市长安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长安县设立西安市长安区的批复
国函〔20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6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西安市长安县撤县设区的请示》(陕政字〔2001〕68号)收悉。同意撤销长安县,设立西安市长安区,以原长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长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韦曲镇。

长安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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