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6〕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年7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2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佳木斯市永红区,将其所辖行政区域划归佳木斯市郊区管辖。郊区人民政府驻友谊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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