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本部行政法规已于1987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废止。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55)国秘字第17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5年8月31日 |
根据1987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废止 |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包干)制待遇办法,在过去革命战争时期,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但在今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已不符合“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而利社会主义建设。
(一)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因此,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废除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公费生待遇、一供一薪工作人员的子女教养补助费以及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入学学杂费、宿费等项规定。
(二)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在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者,一律缴租、纳费,为此,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使用公家家具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水电收费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托儿所收费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取暖补助暂行办法,一并发布。同时,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同样办法,在该各辖区发布施行,并报本院备案。
(三)全部实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中因多子女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者,仍暂按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二、由于全国物价已经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五种实物(粮、布、油、盐、煤)已不能完全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工资分的本身也还存在着其他缺点,因此,决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根据这一改变,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表都修定为货币工资标准表*(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责成各主管部门分别修定发布);同时,为解决各地区之间所存在的物价差额,制定物价津贴表一并发布。其中,西藏地方的物价津贴另以命令规定。此后,物价津贴表非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变动。
为了保证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和一般地区工作人员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另发布关于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的决定。
三、为了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自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份起一律取消。取消保留工资后,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用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军队转业人员,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参照本命令及附件、附表执行。
五、本命令发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54)政财字第56号命令、本院(55)国人常字第8号通知和本院关于西藏地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决定有关的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者,均按本命令规定执行。
注*所附工资标准表,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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