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连大窑湾、和尚岛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和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大窑湾、和尚岛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和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74号 1992年6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大连大窑湾、和尚岛港区
检查检验机构和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大窑湾港区口岸联检单位人员编制及和尚岛港区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的请示》(辽政〔1991〕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大窑湾港区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二、大窑湾港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大连市解决,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三、大窑湾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及办公、生活设施建成前的准备工作,由省、市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