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销云南省蒙自专员公署、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撤销云南省蒙自专员公署、
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1957年9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40号
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7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7月30日关于建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报告,幷且决定:

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销蒙自专员公署、红河哈尼族自治区。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原蒙自专区和原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蒙自、开远、建水、石屏、屏边、龙武、曲溪、河口、红河、金平、元阳等11县和弥勒彝族自治县、六村办事处。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蒙自县城。

弥勒彝族自治县在建州后改建为弥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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