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的批复
国函〔199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2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黑河地区行署和黑河市(县级)设置黑河市(地级)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黑政发〔1992〕33号)和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撤销黑河市(县级),设立黑河市爱辉区(县级),以原黑河市的行政区域为爱辉区的行政区域。新设立的黑河市和爱辉区人民政府均驻原黑河市市区内。

二、黑河市实行市领导县的管理体制,将爱辉区和原黑河地区所辖的嫩江、德都、孙吴、逊克四县划归黑河市领导。原黑河地区所辖的北安市、五大连池市由省直辖。

黑河市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后,不增加行政、事业人员编制,所需编制在原黑河地区行署和原黑河市的编制内调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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