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92号 1988年12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
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北疆铁路对苏实物贷款问题的请示》电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北疆铁路建设的有关政策问题,仍按国阅〔1986〕130号《关于研究利用苏联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二、贷款项下进口物资属于国家专营的,在区外销售时仍通过专营渠道进行。国家已有最高限价的进口物资,销售时要执行最高限价。如有特殊情况要超过最高限价时,应报国家物价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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