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4号 2004年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
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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