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01〕71号 2001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以下简称《国务院公报》)在推动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自2002年元月份开始,国务院办公厅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免费发送《国务院公报》。同时,继续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新增加)、法院、检察院及各民主党派中央赠送《国务院公报》。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省、市(地)、县(市)三级党委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邮政编码、具体通信地址、单位名称以书面和计算机软盘两种形式,一并于2001年12月28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凡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各级邮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公报》的发行工作,确保每期都能及时、准确地发送到位。
四、对免费发送范围以外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公报〉宣传和订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0〕58号)的精神,积极组织他们通过全国各地邮局订阅《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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