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自动气象站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自动气象站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4号
1996年2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

自动气象站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4号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自动气象站网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气象局与香港天文台合建3个自动气象站;与澳门地球物理气象台合建2个自动气象站。

二、气象站网组建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中国气象局按照《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内地同香港、澳门之间官方往来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97号)和有关规定精神,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办理。气象站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按基建程序报批。

三、合建的气象专用网,应按有关通信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国家安全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备案。

四、自动气象站的建设要尽量避开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勘察定点和制定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要征求军队主管部门的意见。上岛勘察设计和施工作业及建成后的管理,应由内地人员承担,港澳人员必须上岛时,应征得广州军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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