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引进发电设备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引进发电设备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76号 1988年10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引进发电设备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查核南津渡水电站引进设备情况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湖南南津渡水电站引进奥地利发电设备问题,鉴于该工程已进行近两年,而且我方已与奥方正式签订了商务合同,为了维护对外信誉,该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
二、在引进发电设备过程中,请邀请机械电子工业部有关人员参与考察、监造工作,以利于今后发电设备的自我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