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1〕22号
2011年3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

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22 号


辽宁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 (环发〔2011〕2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山东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上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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