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20〕136号 2020年1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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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
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20〕136号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审批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6-2022)调整的请示》(厦发改轨道〔2019〕18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更好地衔接城市内外交通、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原则同意对《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简称《规划》)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
将3号线二期终点从厦门火车站南延至厦门大学南门,增设车站4座,增加里程7.35公里,增加投资57.69亿元,项目建设工期4年。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规划方案仍按《规划》原批复要求执行。
三、资金安排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40%,由厦门市及相关区财政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四、下阶段工作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科学论证项目建设方案,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做好综合交通衔接,加强综合立体开发,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基本建设方案。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高标准做好工程设计工作。
(三)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按照规划批复要求落实地方财政出资,并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具备条件后方可启动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代替财政资金,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我委将适时对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
(四)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做好安全监管,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示意图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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