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产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镇资本家、小商贩未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的处理意见

国家房产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城镇资本家、小商贩未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的处理意见

〔1966〕国房局字1号
1966年1月26日
发布机关:国家房产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供销合作社:

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尚有少数资本家、小商贩的房屋没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有的是生产经营用房,在企业公私合营或合作化时,因隐瞒或其他原因未折价入股;有的是出租房屋,由于不明确应作为企业资产折价入股,还是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因而没有处理。个别地方对一些小商贩已折价入股的房屋,在一九六一年恢复合作商店时退还了本人,现在要不要重新入股,也不明确。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资本家、小商贩在城镇的未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资本主义企业在公私合营时已从宽处理不清产定股的房屋,可以不再重新投资入股,过去隐瞒未入股的本企业生产经营用房,仍应折价定股,并入私股股金,从定股之日起发给定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属资本家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应按当地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办法处理。对于分不清是企业所有还是资本家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可按资本家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处理。

二、对于小商贩的生产经营用房未投资入股或者投资入股后又退还了的,一般可不再折价入股。这些房屋如果出租,可按当地私房改造办法处理。

三、目前尚未进行私房改造的城镇,应当根据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提出具体办法,报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请研究执行。

国家房产管理局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196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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