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
本件法律已于1979年被国家文物局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具体说明废止。 |
有关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 〔75〕文物字第274号 1975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外办、文化局:
最近,有的省、市文物单位、博物馆反映,许多外国人在参观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时,系统地拍摄了古建筑的结构细部及古遗址的全部面貌;在博物馆拍摄了大量的文物展品,其中有些是国内尚未发表的。还有的外宾在参观古遗址、古窑址时拾了一些陶片、瓷片标本。这样将会使有些重要文物资料,在国内因印刷条件一时未及发表,在国外却抢先出版,对今后出版工作非常不利。根据以上情况,希望今后文博单位接待外国人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但是对于石窟寺、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也讲到可以不让外国人系统地拍摄照片。因此,外国人参观石窟寺、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不要让他们系统地照相(如可以规定只许拍摄数张),未曾发表的壁画、雕塑、博物馆陈列室内文物展品和馆藏文物,按国际上一般惯例也不能照相。此事在参观前要事先通知外宾,在陈列室门前可用中外文说明不能照相。并由有关单位在日程安排方面加以控制掌握,不要在外宾摄影时临时制止。
二、外宾参观古遗址、古窑址时,要事先通知,根据我国政府文物保护法令规定,不能拾取陶、瓷片标本。不要在外宾拾取时,临时制止,以免造成不好的影响。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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