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林沙发〔2021〕18号
2021年3月3日
发布机关:林草局
林草局网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21〕1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3-5月是我国沙尘暴灾害多发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防灾减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今春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按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林造发〔2005〕10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今春沙尘天气总体趋势

根据我局与中国气象局春季沙尘天气趋势预测综合意见,预计今春我国北方地区沙尘过程次数为6—9次,较常年同期(17次)明显偏少,接近2020年同期(7次),其中,沙尘暴和强沙尘暴过程1—3次,沙尘强度总体偏弱。北方地区平均沙尘天气日数为3—5天,较常年同期(8.2天)明显偏少,较2020年同期(5.3天)也偏少。但天气现象影响因子多,趋势预测难度大,偶发气候现象时有发生。如近期我国北方地区气温回升较快,土壤干燥疏松,主要沙尘源区地表植被还未返青,在较强冷空气条件下就极易发生沙尘天气。各地切不可麻痹大意,要密切关注沙尘天气预警信息,及时研判沙尘天气趋势,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认真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各地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从组织领导、预案管理、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灾害评估、科普宣教等方面,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系统总结评估,认真分析本地区今春沙尘暴灾害形势,对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全面排查应急工作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对策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处在主要沙尘源区和路径区的省份,要科学研判发生强沙尘暴及其衍生灾害的可能性,切实将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科学开展监测预警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值守工作制度,落实值班人员,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加强上下联动。要充分利用我局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短信平台和沙尘信息掌上报送系统APP(二维码见附件)收集的信息及沙尘暴地面监测站提供的信息,科学监测沙尘天气和灾情,实时采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上传。要及时查看我局发布的卫星遥感影像,查阅、分析沙尘暴地面监测站和信息员报送的信息,科学研判沙尘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必要时提前向下游地区发出预警信息,并根据趋势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四、及时报送发布相关信息

各地要强化首报意识,认真组织沙尘暴地面监测站和信息员上报沙尘天气和灾情信息,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要严格执行沙尘天气灾害信息零报告制度,每天17:00前报告当日灾情及处置情况,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时,要及时核实灾情并按《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随时上报信息,不得缓报、瞒报。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和舆论关注。要完善激励机制,对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的信息员给予表扬。我局将择时通报各地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各沙尘暴地面监测站、信息员报送信息情况。

五、切实加强部门交流合作

各地要在沙尘暴预报预警、卫星遥感监测、气象站点建设、植被状况与沙尘天气相关性研究等方面,继续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逐步实现监测资源和数据共享。同时,要加强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

六、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在“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和沙尘暴灾害防范知识、防沙治沙措施及成效等。要组织开展沙尘暴应急处置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适时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防范风险意识,提升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

七、着力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地区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完善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明确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检查,确保预案执行到位。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针对沙尘暴灾害及应急处置对策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水平。要加强沙尘暴地面监测站建设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要加强沙尘暴灾害应急队伍建设,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于在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

请各地认真研究制定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荒漠司  刘旭升

电  话:010—84238997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沙尘信息掌上报送系统APP二维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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