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线电报公约

万国无线电会公约
德国、美国、阿根廷、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丹麦、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义大利、日本、墨西哥、摩纳哥、挪威、荷兰、伊朗、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瑞典、土耳其、乌拉圭
1906年11月3日于柏林
本作品收录于《国际条约大全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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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切已设或将置之岸上并船上无线电台均须任水陆来往公众通信为义务各国须实行此约以昭信守至于私置具有认可之电台无论其为岸上或在船上任公众通佾之役者或不任此役者亦须以此约推行以公诸万国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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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电台设于陆路或置于恒久坐船用与海船交通信息者是为岸上电台馀电台之设于航船者均谓之船上电台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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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岸上及船上电台均须以互相通信为义务不得以彼此电台之无线电用式不同为辞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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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之外尤可专置一电辛任有限公众通信之役惟须以共通信之目的并他情形与电式无涉者为决定

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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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盟国须用专线接连沿岸上术台并陆上有线报或购用他捷法以便傅达

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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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盟国须将第一款所指之岸上及船上电台其名并一切细状互相布告以便捷来往通信为务其状具逐记于办法章程之内

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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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所指之电台布告外凡盟国皆有全权或准或禁其购用一切他项器具或用法特为无线电报起见者皆可无庸公布此等细节

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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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无线电台之施行须组织至善俾不至有碍他电之役务为妥

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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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电报须先收遇难船只之呼电并应之或设法以致之为义务

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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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报费额如左 一过海电费额 甲属于岸上电台者谓之岸上费额 乙属于船上电台者谓之船上费额
二由电台转传电报局之费额须以常例推算之
凡一切岸土及船上电费之税表均须有其政府之认可然后可以施行惟每税表须决定每一浅白字额多少费并拟公议每度极少之费额总而言之此两项税法均不得逾乎各国合定最高之额也假使彼此电台远乎八百迈当之程或电台之布置工程浩大施行不易则每盟国均可从权拟共税额高乎此合定最高之额至于收发他国之衍从此国岸上电秦直接通信者则有盟国须互相布告其内地电报之税额其算法须以此电台为赴止之区推之

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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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公约条款之用意具有办法章程补录而其施行之势力与此公约同惟此公约并章程之施令各盟国均可随时更改是以凡有关于此问题者此会须按时合各国全权大臣评议之并于此次会议时拟定下次之开会在何地何日

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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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评议会须合各国政府所派之代表大臣而组织成之其讨议法则每国仅得一公举之权而已或有政府与其殖民地并领土或保护之国共依附此会若照此款上节所言则统其各土而为一国抑举其一分子而成一国将来评议会可议定如何办法总之无论如何办法一国政府不得多过六筹之公举权

第十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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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设一万国总局责其搜罗一切有关乎无线电报之要闻校对之公布之并须预为编刻拟定更改约章之问题布告一切更定之条款尤宜布置各务一体知悉俾得有裨于万国无线电报之用为善此局之经费各盟国均之

第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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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电台无论其为岸上船上之台而此约章未尝载明者若任之收发电信则每盟国均有全权拟定各条件特为办理假使既许之收发电信则其税额不能有异常例如若船上致来之电则此盟国既收之代为传达须声明其航船之方向若再致电于海船亦须声明来电之方向除非此盟国之公务局既允之为传递邮便或允代一无盟国传递电信独有全权与岸上电台有可不允致电一无盟国之船之辞

第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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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第八九两款之命意皆适用于第一款所指以外之电台

第十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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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政府于此次评议会从前未经入会欲请与会者皆当准之惟须经其使臣知会前次会议所临之国之政府然由该政府布告各政府苟人会后则须默守此约各款并享一切利权

第十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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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即华历光绪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于俄京圣彼得堡拟定之万国电报会约内第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及十七款统共十款其一切命意训令皆通用于万国无线电会力为施行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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