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组织条例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4日(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4日
2001年10月24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0月24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0525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4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24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0525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总统府(90)华总人一字第 9000250950 号令、行政院(90)台文字第 070564 号令会衔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国史馆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以下简称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史事研究及志书修纂等事项。
  二、史料与珍藏史籍之编译、研究、出版、学术研讨会之办理及定期性刊物之编印发行等事项。
  三、图书、期刊、手稿、古文书、风土民俗、图片、地图等史料之采集及文献资料之整理、登录、编目等事项。
  四、文献史料之搜集、整理、典藏、展示、研究、出版及推广等事项。
  五、文献史迹之搜集、勘考、展示、推广及交流等事项。
  六、文献史料数位化、资讯服务之规划建置及协调推动等事项。
  七、其他有关台湾文献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本馆设采集组、整理组、编辑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本馆设秘书室,掌理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馆长副馆长之设置)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助馆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馆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编纂七人至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三人或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或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员额中书记四人,出缺后不补。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订,报请国史馆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总统府会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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