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图书馆组织法
← | 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 | 国家图书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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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教育部为办理征集、整理及典藏全国图书资讯,弘扬学术,研究、推动及辅导全国各类图书馆发展之业务,特设国家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家珍贵图书文献保存政策与作业之规划、协调、督导及推动执行。
- 二、全国图书资讯送存制度与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 三、各类型媒体国际标准编号之国际交涉与编配管理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 四、图书资讯预行、记述、主题编目、权威纪录与国家标准书目等规范、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 五、图书资讯各类资料库建置维护与加值服务之规划、协调、评估及推动执行。
- 六、国际出版品交换与汉学学术研究合作交流之规划、协调及推动执行。
- 七、图书馆知识服务与馆际合作之规划、协调、督导及推动执行。
- 八、图书资源数位化典藏、资讯服务政策与作业之规划、协调、督导及推动执行。
- 九、全国各类图书馆辅导、调查统计之规划及各项规范标准之订定。
- 十、其他有关全国图书资讯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分馆之设置)
- 本馆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分馆。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