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民国100年)
← | 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民国96年立法97年公布) | 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2月9日(非现行条文) 2011年12月9日 2011年12月30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2月30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91391号令 |
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民国108年立法109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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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及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职责与职掌)
- 国家安全局(以下简称本局)隶属于国家安全会议,综理国家安全情报工作与特种勤务之策划及执行;并对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国防部军事情报局、国防部电讯发展室、国防部军事安全总队、国防部宪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法务部调查局等机关所主管之有关国家安全情报事项,负统合指导、协调、支援之责。
- 前项有关国家安全情报工作之统合指导、协调、支援事项之规定及其相关运作之办法,由本局另定之。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台湾地区安全、大陆地区及国际情报工作。
- 二、国家战略情报研析。
- 三、科技情报工作。
- 四、统筹政府机关密码政策及其装备研制、鉴测、密码保密等。
- 五、国家安全情报工作督察业务。
- 六、协同有关机关办理总统、副总统与其配偶及一亲等直系血亲;卸任总统、副总统;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及其配偶;总统、副总统当选人与其配偶及一亲等直系血亲;以及其他经总统核定人员之安全维护。
- 七、其他有关国家安全情报及特种勤务事项。
- 前项第六款所称直系血亲,除尊亲属外,应以家属为限;有关安全维护之指挥权责、编组、值勤用枪时机、必要之查验、管制作为及其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本局另定之。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及职权)
- 本局置局长一人,特任或上将;副局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或中将,其中一人得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或中将。
第五条 (必要之内部单位之设置)
- 本局因情报或特勤工作需要,得设必要之内部单位。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驻外单位之设置或派员驻境外办事)
- 本局为办理情报或特勤工作有关事项,得设驻外单位或派员驻境外办事。
第八条 (基层事务人力编组)
- 本局为执行营区安全工作及情报、特勤任务等所需基层事务人力,得以兵役人员充任之,并会同相关部会办理,其组成另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九条 (预算)
- 本局之部分预算得列为机密,应受立法院秘密审查;其预算编列、执行及决算审查,由有关机关以机密方式处理之。
- 为维护国家安全之需要,有紧急调度资金之必要时,本局得经国家安全会议决议、行政院同意后,动用行政院预备金。
- 前项情事,本局应于一个月内向立法院详细报告紧急调度预备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时,应立即归垫并为必要之处置。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