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研究院组织法
国家教育研究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9年11月16日(现行条文) 2010年11月16日 2010年12月8日 公布于民国99年12月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33151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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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教育部为长期从事整体性、系统性之教育研究,促进国家教育之永续发展,特设国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国家教育研究院掌理事项)
-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问题之研究。
- 二、教育决策资讯及专业谘询之提供。
- 三、教育需求评估及教育政策意见之调查。
- 四、课程、教学、教材与教科书、教育指标与学力指标、教育测验与评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发展。
- 五、学术名词、工具用书及重要图书之编译。
- 六、教育资源之开发整合及教育资讯系统之建置、管理及运用。
- 七、教育人员之培训及研习。
- 八、教育研究整体发展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广、服务、学术交流与合作。
- 十、其他有关国家教育研究事项。
第三条 (正、副院长之设置)
- 本院置院长一人,比照大学校长资格聘任;副院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学校院具教授资格之院长级以上者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 本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现职雇员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本院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止。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