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组织法
← | 档案管理局组织条例 | 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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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国家发展委员会为办理政府机关档案管理应用业务,特设档案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档案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之研议及拟订。
- 二、各机关档案管理、应用之指导、评鉴及目录汇整公布。
- 三、各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及档案销毁之审核。
- 四、档案之判定、分类、保存期限及其他争议案件之审议。
- 五、国家档案征集、移转、整理、典藏、开放应用与设施之规划及推动。
- 六、私人或团体所有文件或资料之受赠、受托保管或收购。
- 七、文书与档案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及协调推动。
- 八、档案管理与应用之研究、出版、技术发展、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及档案管理人员之培训。
- 九、行政院与所属各机关公文时效管制之规划及推动。
- 十、其他有关档案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