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2年)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21号令
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98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01号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98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院为办理国家发展之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业务,特设国家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二、国家发展计画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及中长程计画性别平等影响评估之协调。
  三、经济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四、社会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长程计画之辅导。
  五、产业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六、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七、国土、区域及离岛发展与永续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八、文化与族群发展政策之资源分配协调及审议。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十、政府资讯管理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十一、行政与法制革新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与法规影响评估之协调。
  十二、其他国家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第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长指定行政院政务委员、秘书长、财政部部长、经济及能源部部长、交通及建设部部长、劳动部部长、农业部部长、卫生福利部部长、环境资源部部长、文化部部长、科技部部长、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原住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客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政院主计总处主计长、中央银行总裁及相关部会首长兼任之。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档案管理局之设置)

  本会设档案管理局,研议及执行政府机关档案管理应用事项。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现职人员之留任)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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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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