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 (民国84年)
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84年1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95年1月17日 1995年1月28日 公布于民国84年1月28日 总统 (84) 华总 (一) 义字第 0638 号令 |
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 (民国8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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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按各国家级风景区之划定,依本通则之规定,分别设置之。
- 管理处隶属交通部观光局。
第二条
- 管理处掌理国家级风景区左列事项:
-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规划、开发、保育及特有生态、地质、景观与水域资源之维护事项。
- 二、风景区计画之执行、公共设施之兴建与维修事项。
- 三、观光、住宿、游乐、公共设施及山地、水域游憩活动之管理与鼓励公民营事业机构投资兴建经营事项。
- 四、各项建设之协调及建筑物申请建筑执照之协助审查事项。
- 五、环境卫生之维护及污染防治事项。
- 六、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管理事项。
- 七、旅游服务及解说事项。
- 八、观光游憩活动之推广事项。
- 九、对外交通之联系配合事项。
- 十、其他有关风景区经营管理事项。
第三条
- 管理处视国家级风景区面积、特性及业务需要,分设二课至四课,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 管理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研考、印信、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 管理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六条
- 管理处置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技正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课员七人至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五人,课员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二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前项员额视国家风景区面积、特性及业务需要,酌予配置之。
第七条
- 管理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或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管理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或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管理处视风景区环境及业务需要,得分设管理站。
-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处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管理站之设置标准,由交通部观光局拟定,层报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条
- 管理处设清洁队,置队长一人,由管理处派员兼任之。
第十一条
- 管理处置驻卫警察或商请警察机关置专业警察,办理区内景观资源、旅游秩序、游客安全等之维护及取缔事项。
第十二条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三条
- 本通则施行前,已遴用之雇员,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十四条
- 管理处办事细则,由各该处拟订,报请交通部观光局核转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