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组织法

国立台中图书馆组织规程 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整合公共图书馆资源、推广全民终身学习及提供数位化、多元性、全球性图书资讯业务,并辅导地方公共图书馆,特设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图书资讯与数位资源之采访、征集、媒体转置、编目与知识组织之管理及维护。
  二、图书资讯、文献资料之阅览、流通、典藏与维护及读者服务。
  三、公共图书馆资源之整合、馆际交流及图书资讯合作之推动。
  四、图书馆之利用推广、出版、媒体行销、地方公共图书馆之辅导协助及馆员专业教育培训。
  五、实体与线上参考谘询服务、多元文化服务及主题知识库之建立。
  六、数位资源及多媒体资料之使用、数位学习与资讯素养之培育及社群服务。
  七、资讯系统、资讯安全等软硬体之规划、建置、管理与维护及公共图书馆之共用资讯系统服务。
  八、其他有关图书资讯及地方公共图书馆辅导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学校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第四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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